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38號聲請人丁○○
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相對人戊○○○相對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戊○○○、乙○○、丙○○、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每人新台幣捌萬伍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丁○○與相對人丁○○、戊○○○、乙○○、丙○○、甲○○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分擔五分之一。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之先墊付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費用新台幣(下同)40萬1136元,正確金額應為39萬6136元,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相對人每人應賠付聲請人之金額各為8萬5567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謝玲英計算書:(新台幣)
一、調解費用5000元(未成立,充當訴訟費用一部分)。
二、訴訟費用39萬6136元。
三、彰化地政事務所勘測費用2萬6700元。合計:42萬7836元。兩造五人每各分擔1/5之金額為8萬5567元(四捨五入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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