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3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3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莊雅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由「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寶榮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證明書。
二、請提出可看出本件請求金額(本金)為新臺幣75,670元及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3年12月23日之帳務明細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