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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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72號原告新竹殖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惠玲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 律師
張雅淇 律師被告 姜仁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5,500元(實際佔用面積以測量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姜仁福最近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