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 郭駿聖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震凱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裁判費部分,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6,003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6,043元。
㈡另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聲明及主張之事實理由,並將繕本送達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