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俊懿上列被告因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件二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包,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一聲請書所載。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白色結晶10包,送驗後,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件二所示鑑定書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