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6386號債權人麗澤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麗澤國民中小學法定代理人 韓順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芷妤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聲請人麗澤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麗澤國民中小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出聲請人與合法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印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