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聲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 鄭國安 律師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法官吳正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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