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66號債權人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債務人 黃信翔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於繼承自被繼承人 孫有青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㈠壹仟叁佰零捌萬陸仟叁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92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壹仟貳佰柒拾萬伍仟壹佰叁拾伍元,及自94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9.9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壹仟貳佰萬陸仟零貳拾肆元,及自92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