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5號原告 張月卿 被告 林寶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肆拾貳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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