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交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原交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交易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胡鈺妹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本件被告古胡鈺妹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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