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書敏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CHANEL上衣壹件,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規定甚明。是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同一案件前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為由,以101年度偵字第3746號予以簽結在案,有偵查卷宗可稽。扣案仿冒CHANEL上衣1件,經鑑定確係仿冒商標商品,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並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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