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77號

原告 黃少宏

吳博泉

被告 徐義程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8,568元【含系爭房屋價值204,600元、如附表所示已發生違約金149,600元及租金14,368元、借款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書記官凃庭姍

附表:

編號

項目

計算期間

金額

1

違約金

民國114年8月20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22日

149,600元

(計算式:4,400元×34日)

2

租金

同上

14,368元

【計算式:12,678元÷30日×34日=14,3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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