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77號
原告 黃少宏
被告 徐義程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8,568元【含系爭房屋價值204,600元、如附表所示已發生違約金149,600元及租金14,368元、借款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書記官凃庭姍
附表:
編號
項目
計算期間
金額
1
違約金
民國114年8月20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22日
149,600元
(計算式:4,400元×34日)
2
租金
同上
14,368元
【計算式:12,678元÷30日×34日=14,3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