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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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83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楊勝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零叁拾肆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肆仟柒佰柒拾伍元部分、②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陸拾貳元部分,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①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五、②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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