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美商微軟公司
達代收人: 何國雄 律師)法定代理人NancyJ.A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 律師
何國雄律師 滕澤珩 律師被告戊○○
丁○○甲○○瑪芝特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丙○○
乙○○
樓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80號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高偉文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