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03號原告 陳伯訓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0樓被告 黃姿樺 上列被告因被訴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施敦仁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淨雅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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