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澳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貳仟
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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