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9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怡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寰邦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債權人自陳債務人業已惡性倒閉而停止營運,故無法向其營業址送達,其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 經本院查詢內政部移民署資料所示,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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