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智易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智易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麒堯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續字第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孫麒堯涉犯著作權法第91之1條第2項、第92條之罪嫌,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 吳曼寧 於民國111年9月1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在本院卷可證,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續字第161號被告孫麒堯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9樓
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晏翊 男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7樓之1
6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麒堯及黃晏翊均知悉附表所載成人色情影片,係吳曼寧拍攝後,於民國108起至109年間,交由SWAG網站發表,供會員付費觀看,為吳曼寧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其等竟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於不詳時間,以附表所載方式散布該等影片,供不特定人得以於瀏覽附表所示之群組時,點選而免費觀賞上開視聽著作,以此方式侵害吳曼寧之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吳曼寧委由 王啟任 律師訴由臺灣 士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後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一被告孫麒堯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待證事實二被告黃晏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待證事實三告訴人吳曼寧於警、偵訊時之指述(士林地檢他字卷《一》第119頁-第125頁、本署偵續卷第65頁)附表所示之待證事實四LINE翻拍相片(士林地檢他字卷《二》第119頁-第125頁、第48頁-第52頁、第55頁-59頁)附表所示之待證事實
二、核被告2人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1條第2項及第92條等罪嫌。被告等所犯上開兩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請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檢察官黃秋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郭孟珈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
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被告影片名稱行為方式1孫麒堯「年度最強企劃之三鄰居淫亂生活」被告孫麒堯將左列影片轉傳至名稱為「操你全家開拓人生」之LINE群組內2黃晏翊「新年必解酒吧艷遇」、「27分鐘無限中出拉著要上班的老公榨精,一滴都不剩才能走」被告黃晏翊將左列影片轉傳至名稱為「真男人互助會」之LINE群組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