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928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顏崇晉 、 林良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聲請金額及原因事實之本票金額記載,與狀附本票影本票面金額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