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3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3865號聲請人 陳建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梁建強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本票記載之到期日(101年6月5日)在發票日(10
1年7月5日)前,應認為該本票無到期日之記載,請 陳明 本件本票是何時向梁建強為付款提示,即應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