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59號聲請人台灣雅瑪多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坂田貴志 代理人 葉尚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文芳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文淵 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行112年11月28日9,555元S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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