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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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3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03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一)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二)新臺幣伍拾肆萬零壹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