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27號聲請人 鐘永裕 即永精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雅菁┌───────────────────────────────────┐│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東珈工業有│上海銀行│109年6月20日│192,755元│HLA0000000││││限公司趙美│樹林分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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