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37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榛軒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榛軒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張雅文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