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9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忠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忠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忠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30日│共2罪,各處拘役25日│├────────┼───────────┼───────────┼───────────┤│犯罪日期│102年11月23日│103年2月6日│102年11月19日、│││││102年12月4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7963號│103年度偵字第3983號│103年度偵字第136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6號│103年度中簡字第254號│103年度易字第30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16日│103年3月5日│103年5月1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中簡字第16號│103年度中簡字第254號│103年度易字第304號││判決├────┼───────────┼───────────┼───────────┤││判決│103年3月31日│103年6月9日│103年6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5053│署103年度執字第9604│署103年度執字第9604│││號│號│號│││2.編號1-2,經本院103年│2.編號1-2,經本院103年│2.編號3,經本院103年度│││度聲字第2672號裁定定│度聲字第2672號裁定定│易字第304號裁判定應│││應執行之刑拘役70日│應執行之刑拘役70日│執行之刑拘役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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