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民事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書記官王毓嫻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