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39號聲請人 洪煥青 相對人財團法人 谷崧 社會慈善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谷崧社會慈善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第二條、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谷崧社會慈善資金會之董事長,為因應業務需要,經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召開第4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通過修改相對人之捐助章程,並報請衛生福利部許可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為變更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組織等必要之處分,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有變更章程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開事項之變更,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108年12月26日召開董事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欄所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第4屆第
3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出席簽到簿、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等件為據,堪認屬實。又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欄所示第2條、第5條至第9條、第11條至第13條之部分,係就董事會職權、組織、召集程序、決議方法,董事及董事長之選任、人數、任期等事宜為修正,或係就保存及管理相對人財團財產及賸餘財產之歸屬等事宜之修正,均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就此變更復無意見,有該部109年4月17日衛授家字第1090010186號函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2條、第5條至第9條、第11條至第13條為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條、第3條、第4條、第10條、第14條、第15條規定內容之部分,僅為明定捐助章程訂定依據、變更章程文字或載明依法應辦理事項,及取消事務專員聘任之人數限制,要均與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情形無涉。揆諸首揭說明,此部分由聲請人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尚無聲請裁定之必要。從而,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