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08號原告 余沁憲 被告 王啓宏 上列被告王啓宏因毀損案件(111年度簡字第38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高如宜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蓓君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