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繼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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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繼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 陳報 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繼字第279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洪翁蟬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洪金珠 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洪金珠(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市○○○路○○○○號)於106年11月3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洪金珠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高竹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