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1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榮溪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33號、109年度偵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榮溪因車禍受有右髖關節脫位併遠端股骨開放性骨折、左手腕遠端橈骨及尺骨骨折、胸骨骨折、左側第五至第七肋骨骨折及右側第五肋骨骨折、頸椎第四節伸展型骨折等傷害,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接受左手腕遠端橈骨及尺骨折復位併鋼釘外固定手術、右側遠端股骨開放性骨折復位併鋼釘外固定、清創及死骨切除手術,同年七月三日接受右側遠端股骨開放性骨折傷口清創及調整鋼釘外固定手術及右髖關節徒手復位手術、關節穿刺手術及右側遠端股骨開放性骨折傷口清創手術,同年七月八日接受右側遠端股骨開放性骨折傷口清創及股四頭肌腱修補手術,同年七月十三日接受右側遠端股骨開放性骨折調整鋼釘外固定手術及局部皮瓣移植手術,同年七月十九日接受左手腕遠端橈骨及尺骨骨折再復位併鋼釘外固定手術,同年八月十九日接受右側遠端股骨復位固定併骨移植手術,同年十二月二日接受傷口清創及移除鋼架外固定手術,同年十二月九日至同年十二月十四日接受傷口清創手術,同年十二月十六日接受右側遠端股骨骨折復位併鋼板鋼釘內固定手術。嗣經持續門診治療,左前臂橈尺骨遠端骨折及右髖關節骨折脫臼雖已大致穩定,但右股骨遠端粉碎開放性骨折處仍無法癒合並演變為慢性骨髓炎且持續有感染情形,傷口不穩定、右膝關節僵硬、右下肢無法負重、無法任意活動且傷口需每天一至多次消毒換藥,擬陸續安排住院治療並仍需多次手術等情,有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患就醫摘要回覆單在卷可稽,是被告林榮溪目前仍因疾病不能到庭,揆諸首揭法條規定,爰於其得到庭前,停止審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程明慧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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