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0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周詩蓓
一、債務人周清泉、周詩蓓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2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941元
周清泉、周詩蓓
自民國113年7月25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9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6941元
周清泉、周詩蓓
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941元
周清泉、周詩蓓
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