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0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周詩蓓

周清泉

一、債務人周清泉、周詩蓓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2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941元

周清泉、周詩蓓

自民國113年7月25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9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6941元

周清泉、周詩蓓

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941元

周清泉、周詩蓓

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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