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651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盧怡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114年4月10日上午11時10分許,於本院第十三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宏宇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651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盧怡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114年4月10日上午11時10分許,於本院第十三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宏宇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