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65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651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盧怡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114年4月10日上午11時10分許,於本院第十三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宏宇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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