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債務人 陳怡秀 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債權人花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蔡吉安 代理人 葉斯連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代理人 李賢慧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張簡旭文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林曉琴 債權人 陳怡朱 債權人 劉寶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8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與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次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又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本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書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台北地院97年消債更第1115號卷第14頁)、資產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與本院職權所查詢之97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98年執消債更第59號卷第336頁)所載,其名下僅有2筆富邦人壽公司之保單及1筆遠雄人壽公司之保單,前揭3筆保單之解約金總計為新台幣(下同)2萬4175元,經解繳保單解約金到院後,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綜上,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