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57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閔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晴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市簡易庭民國114年2月21日113年度新簡字第57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3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以上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