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重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
張沐芝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上易字第5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請求扶養費、醫療費及喪葬費部分,尚須調查,尤其喪葬費部分,原告提出之福安企業公司明細表,並無該公司簽章,是否全屬必要費用均待調查,其內容顯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因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鎮鑫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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