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更一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菸害防制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原告台灣漢晨菸草有限公司代表人 柯逸義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 律師
江錫麒 律師被告苗栗縣政府代表人 劉政鴻 訴訟代理人 李雅惠
吳佩璟 上列當事人間菸害防制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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