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41號原告AMRMOHAMEDRASHAD上列原告與被告 虞恉剛 、 楊靜香 、虞恉剛的女兒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