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750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彥妤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號0000000000號資費方案申請書(含專案補償款約定條款)。
二、債務人陳彥妤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