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5號

聲請人 邱韋泰

訴訟代理人 陳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曼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99ND0000000~99ND0000000

5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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