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22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廖麗仙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8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肆佰玖拾肆元部分」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玖拾肆元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8日所為之110年度北小字第22號小額民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

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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