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846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告 陳秉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叁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5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3年9月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貸款期間為5年,採年金法攤還本息,共分60期攤還,並約定利息自借款撥付日起,按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年息7.61%計算(被告逾期未清償時,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指數為年息1.38%,本件請求年息即為8.99%),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尚須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違約金,最高以3期為限,金額依序為300元、400元及500元,合計1,200元。
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104年4月2日止,嗣後即未依約清償,依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0條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52,526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二)被告復於103年2月10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正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持系爭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逾期清償則應計付循環信用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清償,依兩造間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之約定,被告上開所有信用卡消費帳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截至104年10月8日帳單結帳日為止累計消費記帳尚餘113,579元(包括消費款104,204元、前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175元、違約金1,200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給付。
(三)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台幣放款利率查詢、信用貸款繳息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暨申請書、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循環利息暨違約金明細資料、信用卡歷史交易大量明細資料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另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是原告就信用卡消費款部分,請求如附表編號2所示時日起計算之利息未逾年利率15%,自無不合,併予敘明。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息│利息之計算│違約金│備註││││(新臺幣)│(新臺幣)││(民國)│(新臺幣)││├──┼─────┼─────┼─────┼────┼───────┼─────┼──────────┤│1│信用貸款│453,726元│452,526元│8.99%│自104年4月3日│1,200元│授信帳號│││││││起至清償日止││000-0-0000-000000│├──┼─────┼─────┼─────┼────┼───────┼─────┼──────────┤│2│信用卡│113,579元│104,204元│14.98%│自104年10月9日││正卡卡號│││消費款││││起至清償日止││0000-0000-0000-0000│├──┴─────┴─────┴─────┴────┴───────┴─────┴──────────┤│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567,3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