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告 唐權承

被告 王思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臺東縣○○鄉○○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2分之1(因信託而登記為所有人,委託人: 蕭永龍 ),可得受之利益如附表編號1「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欄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920元【計算式:184㎡×760元/㎡×1/2=69,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吳明學

附表:

編號

地號

土地面積(㎡)

公告現值

(元/㎡)

謄本登記原告之權利範圍

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新臺幣)

1

臺東縣○○鄉○○段○○○段0000地號

184

760

1/2

69,920元

備註:土地面積×公告現值×謄本登記原告之權利範圍=原告可得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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