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0號上訴人 温增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温吉君 間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不服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