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54號聲請人 陳俊義 (即 李慧珍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0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惠娟┌─────────────────────────────┐│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5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原名潤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0002│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400│││原名潤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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