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505號原告 劉子祥 住○○市○區○○○路0000號0樓之0(指定送達)被告 吳昰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易字第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韋仁
法官陳嘉凱
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桓陞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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