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0號

上訴人

即被告亞鑫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李紹平

上訴人

即被告亞鑫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李紹平

被上訴人

即原告極鼎建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5,000元(計算式:990,000+1,000,000+500,000+500,000+300,000+220,000+45,000+220,000+200,000+500,000+300,000+170,000+200,000=5,145,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6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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