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0號
上訴人
即被告亞鑫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李紹平
上訴人
即被告亞鑫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李紹平
被上訴人
即原告極鼎建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5,000元(計算式:990,000+1,000,000+500,000+500,000+300,000+220,000+45,000+220,000+200,000+500,000+300,000+170,000+200,000=5,145,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6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