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2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2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中簡字第21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本院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判決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六日」之記載,應予更正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判決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六日」之記載,顯係誤載,應予更正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介鳴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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