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8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0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自94年10月13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4年10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4年11月13日,利息依月利率2%、遲延利息依年利率20%計算、違約金則依每萬元每日20元計算計付之。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
土地:
台北市○○段○○段○○○○號,地目:建,面積:二一八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10000。
建物:
台北市○○區○○段三小段二五八六建號,門牌:台北市○○區○○○路○○○號四樓之十一,面積:十七點五五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