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37號原告 吳秀禎
林仲興 邱順招 林志坤 林宇垵 林秋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 律師被告 吳純妤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交上訴字第118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