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0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5007號原告 李戡 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 律師複代理人 黃詠劭 律師被告 邱毅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 律師
葉人中 律師 李奇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9頁),嗣於民國110年11月1日言詞辯論時將利息起算日變更為自民事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見本院卷第299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據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8年11月17日在中國大陸《今日頭條》網站播出之《乙○說》119期〈真統派對抗台獨獨台假統的內幕大公開〉節目中發表:「很多人在謠傳,傳的很多喔,說我在大陸混的風生水起,說我在大陸有多少盆滿缽滿的,大筆的財富的收入,狗屎蛋嘛,我在大陸有什麼盆滿缽滿的利益,你們可以去打聽一下中央電視台,打聽一下今日頭條,打聽一下跟我互動的那些機構,什麼時候有盆滿缽滿的利益存在啊,就是這一些所謂的假統,每天看著眼紅,看著流口水,羨慕的不得了,於是開始幻想,我應該很好吧,然後他們想他怎麼沒有呢,還有一個大作家,號稱大作家大文豪的兒子,也眼紅,你知道嗎?他不想想如何學學他老爸,他老爸還有他的風骨,不像他的這個兒子一樣,這個不肖子,還在那邊抱著綠營、台獨的大腿,然後抱著台獨的大腿,跟大陸要糖果,要不到,開始要發洩怒氣,這次發洩到誰身上,竟然發洩到我的身上,我跟他老爸是等級了,我跟他老爸是立法院的同事,我跟他老爸是整個在政論界裡面的同樣的兩棵大柱子,他是哪顆蔥啊?他憑什麼去質疑我啊,質疑別人要拿出證據嘛,質疑人沒有證據,無的放矢,只顯示你內心的骯髒與你的淺薄而已,你對得起你老爸嗎?你對得起你老爸嗎?你老爸如果在地下知道你幹了這個事,化成厲鬼也把你給咬掉…」之言論,其中「這個不肖子」、「只顯示你內心的骯髒與你的淺薄而已」等言論侵害原告名譽,並多次強調「你對得起你老爸嗎?」、「你老爸如果在地下知道你幹了這個事,化成厲鬼也把你咬掉」,以此方式加深辱罵原告之效果,且由中國大陸西瓜視頻網站顯示,乙○說第119期節目的觀看人次已逾254萬次,藉由網路無遠弗屆地傳播,造成原告精神上莫大痛苦。又被告於108年12月27日公開在臉書社群網站之《乙○『談天論地話縱橫』》粉絲專頁上,發表:「民進黨運用了兩個卑劣的手段:一是用暴力威脅來對付我和我的家人。在十多年前, 陳水扁 也曾用這個招數來對付我,甚至還把我關進監獄中,致使我家庭因飽受壓力而破裂,如今 蔡英文 又重複這些操作,而且更肆無忌憚的卑劣無下限。二是收買或支使 李敖 的兒子 李勘 來攻擊我,我與 李勘素 未謀面,連交談通話都未曾有過,卻莫名其妙地被他連續攻擊。後來側面了解他是想為其父親出書,但大陸國臺辦未准許,之後惱羞成怒就四處罵人,不僅將大陸駐台記者視為仇人,還將攻擊炮火針對我。」之言論,指摘原告發表相關言論係受民進黨之收買或支使,惟被告所述顯屬不實,經由網路廣泛傳播,對於原告名譽權之侵害甚鉅。為此,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200萬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民事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於108年11月17日在中國大陸《今日頭條》網站播出之《乙○
說》119期節目係在大陸的今日頭條刊登,臺灣民眾並不知悉該節目,且被告於該節目所發表言論並無任何隻字片語提及原告及其父李敖之名諱,況與被告同一時期擔任立委且為作家文豪者,尚有基隆選出來的 王拓 等,是本件被告並非針對原告發言,原告應先舉證證明李敖是大文豪及被告上開內容所稱之人就是原告。縱認上開內容指稱原告,然原告向大陸要求出版其父李敖之著作遭拒,便大肆攻擊大陸及被告立場,且因原告僅提出被告在大陸單次性演講的照片,卻刻意扭曲成被告經常在EMBA授課,並影射被告隱匿財產,惟被告歷次均有申報財產,經監察院審核通過,且當時被告正處於立委選情的關鍵階段,此項污衊對被告造成重大之負面傷害,故被告才回應「…他憑什麼去質疑我啊,質疑別人要拿出證據嘛,質疑人沒有證據,無的放失,只顯示你內心的骯髒與你的淺薄而已…」,此種係針對原告攻擊所為之事實陳述回應,應為選舉過程中之正當防衛行為,而非侮辱,以目前社會一般評價,難認會貶損原告之聲譽,且被告主觀上並無侵害或侮辱原告名譽之故意或過失,原告之人格亦未因此受有損害,故原告之請求顯屬無據。
㈡被告係因原告未提出任何證據即對被告為不合理攻擊,此與
原告之父李敖過去提出任何質疑均會提出相應事證為佐之行為大相逕庭,故被告才會以「這個不肖子」評論原告,認為原告之行為不如其父。又被告係因經濟層面上考量及無意再與原告有任何糾葛,而未對兩造間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0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案)提起上訴,絕非認同上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及判決結果。另原告迄未提出任何被告有在上海交通大學授課之具體事證,足見原告質疑被告有隱匿大陸授課收入及逃漏稅之嫌云云,確屬不實之指控,則被告因此以108年11月17日《乙○說》第119期影片中之言論評論原告,自屬合理評論之範疇,故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權,顯不足採。此外,該節目影片於大陸播出時,原告隨即對號入座,並對被告逕行辱罵及大肆炒作,致評論區開始出現與原告針鋒相對之言論,此種言論係由原告指揮之反串行為,或為原告誘導之言論,均與被告毫無關聯,故原告主張其精神痛苦之情形,應為其自導自演或刻意栽贓被告而已。再者,原告因在大陸有不良道德行為,遭全部網路平台封號,且原告生活地區以在臺灣居多,於兩岸知名度不高,故被告針對原告之評論不致使其名譽受損,且原告無法舉證其受有何名譽損害,自無從請求被告賠償。
㈢另被告起先係懷疑原告是否係受民進黨之收買或支使,方會
一再對被告做出無端攻擊,然經被告加以暸解後,推測原告似係因其父李敖出書之過程遭受刁難,出於四處洩憤,甚至對被告攻擊。是被告於108年12月27日發表「民進黨運用了兩個卑劣的手段...二是收買或支使李敖的兒子甲○來攻擊我」之言論,除在發抒面臨選情緊迫且身兼重任時之內心感慨,亦在分享被告自我猜想及探究原告為何一再對其作成攻擊之緣由及歷程,被告絕非指稱原告係受民進黨之收買或支使,方會一再對被告作出攻擊。況此部分原告曾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對被告提起告訴,隨後具狀表示不再追訴而撤回告訴,原告據此再指稱被告所述不實,侵害其名譽,顯不足採。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被告發表前揭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0萬元等情,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㈠被告於108年11月17日、同年12月27日所發表之言論,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部分: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09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名譽保護與言論自由均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之憲法基準,及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第311條「合理評論」規定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除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釋字第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而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真實與否可言,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就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為基本人權正當權利之行使,不問真偽,應得受言論自由之保障而得阻卻不法。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再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應就具體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認定之,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利益者,皆屬之。且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然用語過於聳動或偏激,仍應儘量予以包容,以實現民主社會之價值。須為評論者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為意見之表達,已達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在判斷是否為「善意」的評論,其重點係在審查表達意見人是否針對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項表達意見或作評論,其動機非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且未淪為以抽象謾罵、情緒性之人身攻擊或其他刻意詆毀個人名譽方式為之,即可認其評論為善意。另解讀爭議之言詞時,除不得任意匿飾增刪外,應綜觀該言詞之全文,以免失真。此外,公開發表言論涉及個人私德者,必須其內容具有「公共事務」或「與公共相關事務」之公共利益,倘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仍不能阻卻違法。所謂私德,係指私人德性,亦即有關個人私生活之事項;所謂公共利益,係指與社會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有關之利益。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實,係指將之呈現在公眾下,有助於公共利益增進之事實。
⒉關於被告108年11月17日發表之言論:⑴被告於108年11月17日在大陸地區「今日頭條」網站播出之「
乙○說」第119期「真統派對抗台獨獨台假統的內幕大公開」節目中,有發表:「這個不肖子」、「只顯示你內心的骯髒與你的淺薄而已」等言論之事實,有該節目影片光碟、光碟影片翻拍照片及譯文可稽(見本院卷第91至99、419至422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00、303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又參以原告曾於108年11月14日在臉書中,提出質疑被告是否如實申報在大陸地區收入等內容之貼文,被告即於上開節目中表示:「很多人在謠傳,傳的好多喔,說我在大陸混的風生水起,說我在大陸有多少盆滿缽滿的大筆的財富的收入」等語,此有前揭節目影片譯文及原告文章截圖為憑(見系爭刑案一審卷一第73頁,卷二第149頁,本院卷第419至422頁),足徵被告之上開發言乃針對原告對其質疑所為之回覆。再觀以被告於上開節目中尚有提及:「還有一個大作家,號稱大作家大文豪的兒子也眼紅」、「我跟他老爸是等級了,我跟他老爸是立法院的同事,我跟他老爸是整個在政論界裡面的同樣的兩棵大柱子」等語(見本院卷第99頁),顯見被告上開言論指摘之對象應屬特定人,並非對廣泛議題之回應或泛稱某一具共同身分特徵之群體;復佐以原告之父李敖與被告曾同為第6屆立法委員,且李敖曾出版諸多著作而具作家身分等情,有被告及李敖之立法委員介紹資料、李敖之維基百科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61至177頁),可知原告父親之經歷與被告所述內容相符。準此,依據前揭被告於該節目中回應之時序、指述之內容與脈絡,足見被告於上述言論所指涉之對象應屬原告甚明。
⑵另被告上開節目中之言論,分別以「這個不肖子」、「只顯
示你內心的骯髒與你的淺薄而已」等用語指稱原告,而「不肖子」係指不賢孝、品行不良,「骯髒」指汙穢、不潔,此有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可參(見本院卷第179至183頁)。是以,被告顯係以「不肖子」、「骯髒」等用語對原告為人身攻擊,足以貶低原告之品德、減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又雖言論自由足以促進多元社會之發展與進步,應為憲法所保障。然觀諸被告於該節目之前後用語及全文意旨,被告係先針對統獨議題提出評論,再對於斯時總統候選人之兩岸政策提出看法,並就自身因統獨立場遭受外界批評及退出國民黨不分區立委提名名單等節抒發不滿,最後始針對原告發表上開言論,而關於原告是否賢孝、品行如何、是否堪比其父親或其內心之價值為何等事項均屬私人事務,與該節目原先討論統獨、總統及立委候選人相關事務等公共議題無涉,被告純以該等言詞貶損原告人格,且未具體引述評論事實,難謂屬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且被告發表評論言論時,固可保有其個人言論之風格,惟本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注意避免使用辱罵原告人格之不堪言詞,並避免將原告私人無關公共利益之事務,任令不特定人加以泛道德式之批評,或無謂之嘲諷,且本件被告所為非出於實現自我、溝通意見及監督政治或社會活動目的,而淪為人身攻擊,實難謂為善意、適當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況被告此部分用語已犯刑事公然侮辱罪,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409號刑事判決處罰金8,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有該刑事判決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47至160頁),並經本院調取該刑事卷宗核閱屬實。是原告主張被告對其表示「不肖子」、「骯髒」之言論,有貶抑其社會之人格及地位評價致名譽權受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可取。至被告辯稱其上開言論未指述原告,亦未造成原告名譽權受損害等語,顯與本院上開認定之事實不符,要不足採。
⒊關於被告108年12月27日發表之言論:
被告於108年12月27日在其臉書專頁發表如附表所示貼文,並於其內發表:「民進黨運用了兩個卑劣的手段...二是收買或支使李敖的兒子甲○來攻擊我」等言論之事實,有該貼文可稽(見本院卷第283至285、427至431、435至436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03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又審諸被告前開貼文言論前後文可知,被告顯係因參與立法委員競選時,在網路遭受他人攻擊,且該攻擊時機在其對於競爭政黨提出不利質疑後,再加上前述原告曾對被告收入申報一事發文評論,故依據其親身參與該選舉歷程之經驗及上開事實基礎,提出此等均為競爭政黨對其打壓方式之論述,並進而表達對於上揭方式之不滿與批判,是其所為之言論尚非全然無因,且為被告表達其個人對於競爭政黨等選舉步調無法苟同之意見,並非僅係針對原告,尚難遽認被告於貼文所稱「收買」、「支使」等語,係針對原告進行謾罵,而諸此事件既涉及立法委員選舉之狀況等公眾利益事項,上開言詞無非係對前述具公共利益之具體事件,所抒發個人好惡之意見,縱其言詞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亦難認其動機係以損害原告之名譽為目的,應認被告之意見表達係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為合理之評論,不能認被告上開用語之評論具備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不法性。從而,原告主張被告前開貼文言論中之「民進黨運用了兩個卑劣的手段...二是收買或支使李敖的兒子甲○來攻擊我」等語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並據此請求損害賠償,自屬無據。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200萬元部分:
⒈按侵害名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除損害填補外,並具有
慰撫之作用,及預防之機能,法院定慰撫金之數額,應斟酌行為人係故意或過失,其加害情節,被害人所受名譽損害之痛苦程度,及兩造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5號裁判意旨參照)。⒉查被告於108年11月17日所發表之「這個不肖子」、「只顯示
你內心的骯髒與你的淺薄而已」等言論,乃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已如前述,原告精神上自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應無可疑,原告當得請求被告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準此,本院審酌原告為博士畢業,之前均在求學階段,目前未婚獨居;被告為博士畢業,曾擔任立法委員、黨政職務、公司董事、教授、研究人員及目前為兼任教授,有3名兒女尚在求學階段,暨兩造之財產狀況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被告提出之學經歷資料、原告提出之民事陳報㈠狀、本院言詞辯論筆錄足憑(見本院第3
01、315至317、335至360、443頁,限閱卷),併參酌原告名譽權受有前述損害與所生之影響、精神上痛苦程度及被告侵權行為之內容與態樣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應以10萬元為適宜。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本件請求屬給付無確定期限,應於被告受催告而未履行時,始發生遲延責任。又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自有以民事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作為催告之意思表示,上開書狀繕本於110年11月1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273、299頁),依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自民事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110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判決所命之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提出之證據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表:
108年12月27日貼文內容今天又被網路霸凌了,雖然是預料中的事,但既喊打喊殺地威脅我,還擴及至我的家人,我仍然感到無比的憤怒!連續三天,我揭露蔡英文組建網軍的暗黑內幕。每一件爆料,我都提出完整的證據,這使得民進黨除了謾罵潑髒水以外,幾乎毫無招架之力,而他們也不知我還掌握了多少內幕,想必內心焦慮,正在苦思對策。因為如此,民進黨運用了兩個卑劣的手段:一是用暴力威脅來對付我和我的家人。在十多年前,陳水扁也曾用這個招數來對付我,甚至還把我關進監獄中,致使我家庭因飽受壓力而破裂,如今蔡英文又重複這些操作,而且更加肆無忌憚的卑劣無下限。二是收買或支使李敖的兒子李勘來攻擊我,我與李勘素未謀面,連交談通話都未曾有過,卻莫名其妙地被他連續攻擊。後來側面了解他是想為其父親出書,但大陸國臺辦未准許,之後惱羞成怒就四處罵人,不僅將大陸駐台記者視為仇人,還將攻擊炮火針對我。我原不想理會,也無暇理會,但他得寸進尺,竟與台獨媒體相唱和,我才委託陳麗玲律師提告。他或許缺乏法律基本知識,不知違反《選罷法》及一罪一罰的累積刑度勢必吃上長期牢飯,竟還結合台獨電視控告我,理由是他在大陸網站被霸凌。這種無視於法律內涵及證據法則的亂告一通,在我選舉最後階段且為揭弊之關鍵時刻,確實令人痛恨厭惡。其實民進黨為了防堵我,所採取的這些伎倆,我老早就在預期之中。現在離選舉投票日尚有十天出頭,第一波揭發蔡英文的暗黑網軍,已收到頗多成效,也相當程度提升了藍軍士氣。下周還有更強大的弊案要陸續推出,可以想像到的各種干擾也會隨之而來。念及此,只能苦中作樂,鼓舞自己,絕不能洩氣或被暗黑力量打垮了!